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

雕塑學系大學部術科學習成效審查辦法

雕塑學系大學部術科學習成效審查辦法

96年12月17日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

依據96年10月8日本系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,訂定「學生學習成效審查辦法」,以下簡稱本辦法。

  • 同時修習低階與註冊年級課程之審查規定:

1.單一學年課程上學期未滿50分者,依學校規定下學期不得修習該課程。

2.凡有低階課程未及格者,得同時修習較高階課程,但須由系辦書面通知該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,於各學期課程結束前(第17週)將該生學習成果提請系辦,辦理作品及學習成果審查。審查委員由各任課老師及專業人士3人(含)以上組成。審查結果交由任課老師併入學習成績統計之。

3.修習課程以註冊年級為依據,得同時修習低年級課程,但不得修習高於註冊年級之所有課程。

  • 術科課程審查規定:

(一)學年

1.四年級下學期(第14週)辦理各術科綜合畢業公審,審查委員由畢業專題研究老師及專業人士,3人(含)以上組成。審查結果交由畢業專題研究老師併入學習成績統計之。

2.三年級各術科課程於學年期末(第17週)辦理作品審查,審查委員由各任課老師及專業人士,3人(含)以上組成。審查結果交由任課老師併入學習成績統計之。

3.一、二年級由各任課教師於學年期末(第17週)提出該課程成績排序後段1/3的學生(已扣考名單除外),提交作品及學習成果審查,審查委員由各任課老師及專業人士,3人(含)以上組成。審查結果得視程度列1/2為不及格。

(二)學期

課程屬單學期制者,比照上述規定。

  •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
  • 備註:修訂本系課程擋修規定,因考量學生修業年限,原則上不跨課程、科目設定擋修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