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2月18日 星期一

97年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雕塑學系師生美展

—徵件辦法—
宗旨:鼓勵本系學生創作,提昇創作水準與風氣,特辦理雕塑學系師生美展。

一、策辦單位:
   1.主辦單位: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雕塑學系
   2.承辦單位: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雕塑學系系學會
   3.贊助單位:另行公告

二、展覽日期:
  民國97年3月25日(星期二)至3月30日(星期日)

三、展覽場地:
  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學研究大樓大觀廳B1-B2(入選以上作品)。

四、參展資格:
凡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雕塑學系所在校學生,提送近一年內(96年3月以後)之創作,經評審通過,得以參加展覽。如有發現下列狀況者,取消參賽資格。
1.抄襲他人作品者。
2.以他人作品參賽者(作品除原材料外,均不得以加入他人作品組合)。
3.曾在國內參加各種全國性徵件”美展或比賽”中已發表展示之作品。

五、參展方式:
   1.經評審評選通過始得展覽。
   2.邀請部份:雕塑學系專、兼任老師近年來之作品。

六、參展類別:(每人每類限參展2件作品)
   1.素描:作品尺寸最小不得小於八開,並請自行裱版或裱框完整。
   2.木雕:長、寬、高任何一邊不得超過2公尺。
   3.石雕:作品高30公分以上(不含臺座),以可搬動為主。
   4.金屬造型:長、寬、高皆不得超過300公分。
   5.綜合媒材:長、寬、高皆不得超過300公分。
   6.塑造:長、寬、高皆不得超過2公尺。
   7.塑造寫實類。

七、報名與交件須知:
1.時間:民國97年3月19日〈星期三〉上午9:00至下午6:00【逾時不候】。
2.交件時一併填寫報名表,作品資料一律自行填寫清楚,資料不全者概以退件辦理。
3.作品送件請依照規定時間、地點,親自攜帶作品繳交辦理,並登記編號以確認之。
4.綜合媒材若有裝置程序,請依附註說明之。

八、評審:
   1.謹訂於民國97年3月20日(星期四)由承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會辦理。
   2.評審結果於同一天公佈。
◎作品台座將列入評分

九、退件辦法:
   1.未達展出標準(入選以上)之作品,取回作品時間於97年3月20日(星期四)評審公佈後開始到97年3月21日(星期五)中午12:00之前。
   2.未依期限內取回作品者,視同授權承辦單位自行處理,作者不得有異議 。

十、佈展時間:
1.時間:民國97年3月24日(星期一)中午12:30至下午5:00。
2.評審評選通過展出作品之作者,於場佈當日,請自行搬運作品,若無法親自搬運者,可請專人代為搬運;如無人負責,將由協辦單位一併處理(作品如有損毀恕 不負責)。

十一、撤展時間:
民國97年3月31日(星期一)上午9:00至中午12:00。
請展出作品之作者自行搬運作品,若無法親自搬運者,可請專人代為搬運;如無人負責,將由協辦單位一併處理(作品如有損毀恕不負責)。未依期限內取回作品 者,視同授權承辦單位自行處理,作者不得有異議。

十二、獎勵方式:
每類皆有金雕獎1名、銀雕獎1名、銅雕獎1名及優選3名, 塑造類另訂寫實類特別獎1名,獎金另行公告。
優選以上皆有獎狀一紙。
各類作品成績未臻評審標準,大會得以視評審情況決定獎項之從缺。

十三、頒獎日期:
民國97年3月25日(星期二)中午12:00於開幕茶會舉行之
得獎者,務必參加頒獎典禮,若無法出席者,可請專人代領獎項,否則不予頒發獎金、獎狀

十四、其他:
凡為本次展出之作品,將同意承辦單位運用展覽、攝影、刊登……等。
凡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雕塑學系學會會員,應遵守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承辦單位不準備作品台座,請自行準備及搬運。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本會將修正公佈之。
得獎者若未繳系費者獎金不予以發放直到繳交系費為止。
95年起依據本系與桃園新榮國小簽訂五年策略聯盟,該校典藏師生美展優秀作品做為校園景觀,並提供作品製成材料費補助。


雕塑系系學會  學術組  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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